新人結婚前必須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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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結婚前必須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戀愛是兩個人的事情,但是婚姻是雙方的事情,它牽扯到很多問題?;橐鍪艿椒杀Wo,所以在婚姻方面法律做出了相關規定。上期對征信情況和賠償協議進行了闡述,除了這些情況,結婚前還需要了解下列法律知識。1、爭取在婚前用自己的財產買房?!痘橐龇ā芬幎ǎ阂环降幕榍柏敭a,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如果夫妻為了避免房產糾紛,最好在結婚前使用自己的財產買房,這樣自己就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
2、如果是在婚前按揭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這部分的價值是共有的。一旦產生糾紛,會考慮這部分價值。
3、買房時注意對方出資來源,在共同出資時應當記錄二者的出資比例,保留好記錄。避免出現財產糾紛。房屋問題在婚姻問題中占據較大的比例,離婚糾紛大多都是房屋問題。很多人認為在婚前談論這些問題傷及情面,但是為了婚后的幸福和保障,應當推廣呼吁人們這樣做。任何幸福都是以沒有矛盾為前提的,矛盾發生的根源就是雙方忽視了婚姻問題,忽視了協議制定。

婚姻法:結婚前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識?來了解一下哦
婚姻法:結婚前需要了解哪些法律知識?來了解一下哦1.哪些情形不能結婚?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換句話說,凡是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不能結婚。
2.要想成為夫妻一定要登記嗎?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見,要想成為夫妻一定要登記。登記不僅是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也是保障夫妻雙方合法權益的體現。
3.結婚后,女方一定要落戶到男方嗎?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9條的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由此可見,結婚后,不管是女方落戶到男方,還是男方落戶到女方,都是自愿的。并不是女方一定要落戶到男方。
4.被父母逼迫嫁給他人,這樣的婚姻有效嗎?答:被父母逼迫嫁給他人屬于包辦婚姻。所謂包辦婚姻是指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在違背婚姻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強迫其締結的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以及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被禁止的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的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愿而強迫結合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后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應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由此可見,被父母逼迫嫁給他人,這樣的婚姻原則上是可以準予離婚的,但也有例外情況,換句話說就是按照不同的夫妻關系等情形做不同處理。
5.結婚必須達到怎樣的年齡?答: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所謂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痘橐龇ā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婚姻法》關于法定婚姻的規定具有強制力,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任何一方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不得結婚。由此可見,最低法定婚齡是劃分無效婚姻與有效婚姻的年齡界限,未達法定婚齡而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給予登記。即使當事人謊報年齡騙取登記,一旦經過查實,這種婚姻也屬于無效婚姻。
6.表兄妹之間可以結婚嗎?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直系血親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直系血親,就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的長輩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和自己生育的下輩包括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晚輩。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親,包括親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同父、同母異父、同父異母)、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與侄子女、舅姨與外甥女、外甥。由此可見,表兄妹屬于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他們不能結婚。
7.艾滋病患者可以結婚嗎?答:我國《婚姻法》第7條明確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根據《母嬰保健法》第38條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幾種:(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艾滋病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不能與他人登記結婚。
8.患有嚴重精神病的人可以結婚嗎?答:患嚴重精神病的人,在法律上被認為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人,這種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也不可能承擔對子女的責任,而且精神病的遺傳性很強,因此法律禁止結婚。在司法實踐中,屬于不應該結婚的疾病還包括性病、重癥智力低下、癱瘓、麻風病以及患有其他類型的傳染性、遺傳性疾病而未治愈的。男女雙方結婚前最好做婚前醫學檢查,遵從醫生的醫學意見。
9.服刑中的勞教人員可以結婚嗎?答:服刑中的勞教人員可以結婚。我國實行的是自由平等的婚姻制度,只要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在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事由下,就可以結婚,其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是正在監獄服刑的勞教人員,其依法享有的婚姻自由的權利,也是不能被剝奪的。
10.公公與兒媳可以結婚嗎?答:我國《婚姻法》中確實沒有對屬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公公與兒媳等關系的公民之間是否可以結婚的問題的相關規定。在以自由平等為基本原則的《婚姻法》中,也沒有明確地禁止這種關系的公民結婚的民事行為,但也沒有明確地肯定,因此,需視實際情況而定,只要雙方系自愿結婚在當地又不會引起什么騷亂,則公公和兒媳可以結婚。
11.養父與養女結婚,法律是否允許?答:《最高人民法院對吳中輸與養女吳鳳蘭請求結婚問題意見的復函》中對此類問題明確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本年1月12日法總字第97號來函收悉。關于吳中輸與養女吳鳳蘭請求結婚的問題,根據保護養子女利益的原則,我們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不準他們結婚。并請注意了解一下男方的歷史、職業、階級成分和男女雙方情況,看女方與養父結婚是否出于自愿,如男方有威逼利誘等犯罪行為即須考慮予以適當的處罰,同時為照顧女方情緒也要進行一些必要的說服教育,對她的生活作適當安置,不使發生意外。附:最高人民法院東北分院請答復養父女間結婚問題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撫順市吳中輸年50歲,在吳鳳蘭7歲時收為養女,吳鳳蘭今年20歲,雙方發生男女關系已生一小孩,現在請求結婚是否可以,請答復。我院的意見:一、養父女不是血親關系,如確系雙方自愿可以結婚。二、婚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相互間的關系,適用該條第一項規定的親父母子女間相互關系的規定,故不能結婚。并根據人民群眾現在的覺悟程度,允許結婚,恐有不良影響。”由此可見,養父和養女或養母和養子不能結婚。對這個問題的處理我們應認識到這樣一個事實:維護社會的道德底線是法律制定的一個標準。觸動了公序良俗底線的行為,是不會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的。
12.一方婚前患有梅毒,婚后另一方能以此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嗎?答:依照我國《婚姻法》第7條、第10條及《母嬰保健法》第38條的規定,梅毒是性病的一種,屬于法律指定的傳染病,患有此病的人禁止結婚。如果一方患有梅毒在尚未治愈的情況下就與他人結婚,二人之間形成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舉行了婚禮但沒有辦理登記的婚姻有效嗎?答:我國傳統的結婚形式是舉行婚禮,但法律對結婚是否一定要舉行婚禮未作規定。而按照我國《婚姻法》第8條的規定,婚姻實行登記制度,進行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經程序,因此,結婚必須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不能以是否舉行儀式作為婚姻成立的標志,更不能以儀式代替登記。對于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舉行結婚儀式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按照《婚姻法》的要求補辦結婚登記,以便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和保護。
13.重婚的婚姻有效嗎?答:重婚屬于無效婚姻。所謂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我國《婚姻法》第10條對婚姻無效的情形作了列舉性規定,其中第(1)項就是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無論是通過登記而構成的法律上的重婚,還是通過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構成的事實婚姻,這種婚姻關系均屬無效。
14.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嗎?答:事實婚姻通常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中,男女已經具備了婚姻關系存續的實質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發生糾紛時,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認定是有區別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15.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后果是什么?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16.欺騙結婚的屬于可撤銷婚姻嗎?答:我國《婚姻法》第11條明確規定,只有在結婚時有脅迫情節的,法院才會受理可撤銷婚姻的請求訴權,否則不屬于可撤銷婚姻。法院對采用欺騙手段與另一方結婚的,視不同情況給予不同認定:如果隱瞞了法律上禁止結婚或婚姻無效的情形,則依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判決婚姻無效;如果只是隱瞞了家庭經濟條件等信息的,那么以有效婚姻論處。
17.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嗎?答: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受脅迫的一方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即其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的規定,此處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18.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請撤銷婚姻嗎?答: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由受到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1條是有明確規定的。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第2款明確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本人”。
19.只有結婚男女才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無效嗎?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7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由此可見,申請宣告當事人間婚姻無效的主體不限于婚姻當事人。即不是只有結婚男女才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無效。
20.婚姻被宣告無效,當事人能否就此上訴?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此不得上訴。但是,如果當事人對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21.被威脅而與他人結婚,婚姻關系可以撤銷嗎?答: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違背某些婚姻要件,依法應當撤銷的婚姻。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而結婚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當事人如要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22.什么是受“脅迫”的婚姻?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23.男方脅迫女方與之結婚后,女方提出撤銷婚姻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證明材料?答:男方脅迫女方與之結婚的,女方有權利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橐龅怯洐C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由此可見,女方只有提供了以上證明材料,法院才會判決撤銷婚姻。因此,受脅迫的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和保留證據,只有這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4.男方脅迫女方與之結婚后,女方是否隨時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該婚姻?答: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1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由此可見,受脅迫的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未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在人身自由恢復后一年內行使,否則就喪失了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當然喪失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后,并不是不能解除婚姻關系了,受脅迫的一方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應當注意的是,此處的一年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督促當事人盡快行使權利,促進司法效率的提高和對有限司法資源的充分利用。
25.與外國人在我國結婚,要適用我國法律嗎?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由此可見,與外國人在中國結婚,則中國為婚姻締結地,應該適用中國的法律。
26.男女未婚同居產生矛盾,一方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嗎?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1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據此,可以得知法院是會受理同居后一方因分割同居期間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的。當然,國家之所以這樣規定不是從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當性,而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也就是說,未婚同居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后來發生糾紛時也可以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以上只是一些只是分享,不代表小編觀點,內容摘自網絡,僅供參考使用,無商業推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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